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約定事項
立約人茲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請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立約人就本服務一切往來,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條 名詞定義
約定條款中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存款帳戶:係指受理立約人臨櫃申請之存款帳戶及以網路方式所開立之數位存款帳戶。
二、 電子支付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紀錄資金移轉或儲值情形之帳戶(以下簡稱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收款方及付款方間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三、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之各款業務,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付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四、 電子支付帳戶:指立約人於本服務之電子支付機構所開立紀錄資金移轉或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
五、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指立約人依本約定條款第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請,約定以其在本行開立之存款帳戶約定連結至指定電子支付帳戶,用以進行各項電子支付業務。亦即,立約人於選擇使用帳戶連結扣款服務支付(付款、退款、儲值等交易)時,授權電子支付機構向本行提出扣款指示,本行依指示將交易價金自立約人約定連結之存款帳戶,轉帳撥付至電子支付機構於本行開立之代收付專戶之服務。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 本服務係以實名認證制為限,立約人需使用本名,始得申請。
二、 立約人需於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平臺,依本行規定辦理相關身分認證及申請程序。
三、 本行保留申請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准駁與否之權利。
四、 外國人申請本服務應遵照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與效力,均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條 帳戶連結之終止及變更
一、 立約人如欲取消及變更本服務時,由立約人至電子支付機構提出取消及變更申請,帳戶連結終止之後,將不再提供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支付與支付儲值款項等功能。
二、 若本行與電子支付機構解除或終止合作關係時,連結帳戶付款功能亦將一併失效,屆時不再提供付款與儲值之功能。
三、 如若本行發現立約人有偽冒交易、虛假交易、不當使用或具道德風險使用本服務者,及違反銀行洗錢防制相關規定或其他法令規範之情事,本行得拒絕提供本服務,亦得因法令規範、主管機關規定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行之情事而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
第四條 交易方式及使用限制
一、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係提供立約人事先約定轉出帳戶扣款以作為支付使用,本服務僅限使用於與本行合作之電子支付機構,其支付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付款、退款、儲值等交易。
二、 本服務僅限本行帳戶與電子支付帳戶之所有人須為同一人之使用。
三、 本服務僅限立約人本人使用,如提供非法使用或冒用他人身分資料申請與使用此服務,則應負相關民、刑事法律責任。
四、 本服務電子支付機構交易限額以單筆交易限額新臺幣(下同)五萬、每日累計交易限額十萬、每月累計交易限額二十萬為限,惟立約人於本行所開立之存款帳戶用以連結支付工具,將以歸戶計算限額,最高每日累計交易限額不得超過十萬,每月累計交易限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五、 立約人同意本行得依電子支付機構向本行提出之付款指示,自立約人約定連結之存款帳戶,依指示扣款金額轉帳撥付至電子支付機構於本行開立之代收付專戶,如約定連結之實體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或交易限額已達上限時,本行將取消移轉該筆交易價金之指示。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知悉並同意本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本行得以營業場所或官方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得於公告日起至指定調整日之期間內,向本行終止本約定條款之效力,逾期未終止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二、 立約人如對本服務有疑義時或發現存款帳戶有遭他人盜用之情形,應及時通知本行,或通知電子支付機構,本行於收到電子支付機構轉知後,將立即停止帳戶交易。立約人之存款帳戶經鎖定暫停使用後,需請本人致電至本行24小時客服專線,本行經核對並確認身分無誤後,始得開通該存款帳戶之使用。
三、 紛爭處理:
本行相關資訊揭露與申訴管道如下:
1. 24小時客服專線:(02)8751-6665
2. 網址:https://www.fubon.com/banking/personal/index.htm
3. 營業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
四、 為維護立約人使用本服務之交易安全,本行將對針對以下狀況與立約人再次要求核對身分。
1. 申請與變更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2.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出現交易流量異常之情形。
3. 經本行確認顯示立約人所提供之基本資料與事實不符。
4. 其他經本行認為應再次要求核對立約人身分之情形。
第六條 爭議款項之處理
立約人如對本服務扣帳款項有疑義時,得通知本行處理;因本服務所衍生之爭議款項,如本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立約人應配合進行調查及提供相關資料。但若立約人係涉及商品/服務之買賣、品質、使用、退換貨或款項等消費交易糾紛或提供前述服務所生之權利、義務,瑕疵擔保及法律問題(如買賣、退換貨或款項等糾紛),應由電子支付機構處理,與本行無涉。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應優先適用本約定條款,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個人戶開戶總約定書」規定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如因此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標題
本約定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十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本行及電子支付機構為辦理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蒐集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其蒐集之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其他相關應告知事項如下:
一、 目的:辦理本服務之用。
二、 個人資料類別:身分證字號、存款帳戶帳號、電子支付帳戶帳號、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及其他約定資料等。
三、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利用對象所在地區。
(三)對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式:以自動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您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2)8751-6665及各分行臨櫃查詢。
六、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該等資料或類別屬於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敬請見諒。